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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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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
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如各种袋装、桶装、箱装或钢瓶装的物品。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
散装储存是物品不带外包装的净货储存。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如有机液体危险化学品汽油、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醇等。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施救。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储存单位的审批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1.《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关键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数量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等级的规划安排。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定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的发展品类数量的预测;设施地点位置的规划;专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宜于相对集中。
2.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3.地点的选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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